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特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9-12 23:47:58 點閱:177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170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職費,業經行政院113年4月16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757號函核復,同意召集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副召集人每月支領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