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12 17:19:11 點閱:71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十九條條文勘誤表 更正後文字 原列文字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主管機 關已設立本辦法所稱之輔導團及中心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以前,訂定或修正設置規定符合本辦 法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後,始得適用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輔導團及中心與召集人、副 召集人、輔導員及專業工作人員相當 層級職務,且符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 十三條聘任資格者,經各該主管機關 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 選作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主管機 關已設立本辦法所稱之輔導團及中心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訂定或修正設置規定符合 本辦法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後,始得適 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輔導團及中心與召集人、副 召集人、輔導員及專業工作人員相當 層級職務,且符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 十三條聘任資格者,經各該主管機關 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