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4-30 09:59:16 點閱:171
彰化縣 113 年縣民運動大會競賽規程
三、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承辦單位:彰化市平和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彰化縣國民中、小學體育促進會、彰化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113 年 7 月 31 日至 8 月 2 日(星期三至星期五)舉辦。
七、地 點:彰化縣立體育場及體育館(開幕)辦理。
八、參加單位:以鄉鎮市為單位組隊參加。
九、參加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在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設籍,得代 表縣內各鄉鎮市參加比賽,如報名二單位以上(含),應 代表其現戶籍所在鄉鎮市參加比賽,國小組不受此限制。
(二)學籍規定:國小組以現在籍學生為限。
(三)年齡規定: 1、 社會組需年滿十二歲以上(中華民國 101 年 8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2、國小組需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參加 國小組者不得參加社會組。 註:所有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大會製作之選手證參加檢錄,如無 選手證者皆不得參賽。
(四)機關團體組:鄉鎮市公所自行組隊。(替代役、臨時就業輔導二者除外) (比賽檢錄時,需提下列其中之一證件證明,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1、職員證。(職員證有照片者不用其他證件) 2、身分證及服務證明。(服務證明有照片者不用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