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1-13 20:53:59 點閱:952
(一)選拔標準
1.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2.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家人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維護其健康,鼓勵自我實現,家人感情凝聚。
(3)其他特殊事蹟,由己及人將關懷父母尊親之情懷,推廣至其他長輩、鄰里、社會,足以啟發人心,見賢思齊。
3.被推薦人以個人原則,同一家庭成員共同實踐孝親,經證明屬實,得並列為被推薦人。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3)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二)選拔流程: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1.初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1)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A.以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為推薦單位,民眾、村(里)長請向公所推薦,受理推薦截止日期為109年3月15日。
B.初選名額: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100萬以下人者,1名;100萬~170萬人者,2名;總人口數170萬~240萬人者,3名;總人口數240萬~310萬,4名;總人口數310萬以上,5人。(附表2)
C.推薦單位應檢附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單位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3)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瞭解被推薦人與孝親對象平時互動及生活狀況,確認被推薦人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一款所定選拔標準、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
(4)提報初選名單時,應依序檢附下列文件:
A.初選意見表(附表3)
B.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附表4)
C.實地訪查表(附表5)
(5)初選單位於109年4月30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相關文件電子檔,並請寄送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2.複選:由內政部辦理
(1)選拔名額:選出30名為原則。
(2)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複審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3)內政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相關結果提供複選委員參考。
(4)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09年6月1日前審定孝行楷模。
(三)獎座及獎金:
1.獎座: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
2.獎金:孝行楷模每人致贈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3.獎助金:孝行楷模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3萬元,最高可獲得8萬元。
4.並列為孝行楷模者,獎座並列其名;獎金及獎助金以1份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