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生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3-07-15 10:19:41 點閱:167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4日府交工字第1120258719號函辦理。
二、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 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 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請貴校參閱簡報 內容多加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