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4-06 12:24:56 點閱:328
1.本校合作社業經112年3月23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於112學年度起解散。
2.依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30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115801A號函文同意本校解散登記備查。
3.本校合作社業經112年3月23日社員大會推選江明熹、林彩鶴、陳正雄等為清算人,於112學年度起解散合作社。
3.依合作社法第59條及第64條規定,員生消費合作社債權人應自即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其債權。
4.凡與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存有債權關係者(如往來廠商貨款及應退未退社員股金之歷屆合作社社員),請於112年6月1日前向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清算人申辦(逾期不申辦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俾憑辦理債權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