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11-21 10:07:19 點閱:404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教師同仁可在段考週利用第二天下午第五節於各班教室師生共學,或另找時間上網觀看影片,自我學習,謝謝!
★111學年第一學期段考(二) 第二天下午第五節 環境教育影片學習
播放日期 時間:
國二國三於11/30(三)第五節
國一於12/01(四)早自習
第二次段考:防災及自然保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KgbLaAYg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