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雲林縣110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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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張貼日期: 2022-02-23 0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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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15日府教學二字第1112410348號函辦理。 |
(一) |
凡設籍雲林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
(二) |
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
(三) |
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
(一) |
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 |
(二) |
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125名,每名2,000元。 |
(三) |
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100名,每名3,000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 |
四、 |
本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雲林縣政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 |
(一) |
申請學生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加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另申請表及導師證明請加蓋學校關防。 |
(二) |
申請資料由學校初審合格後,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統一造冊(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學生之權益),「申請名冊」(如附件),並務必將電子檔寄送coco5212@kimo.com信箱,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110-2雲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電子檔檔名:「(學校名稱)獎學金申請名冊」。 |
(三) |
公、私立高中倘設有國中部、高職部者,請區分高中組、高職組、國中組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
(四) |
大專院校倘設有五專部者,請區分高職組(五專一至三年級)、大專組(含五專四至五年級)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
(五) |
請貴校將「申請名冊」、「申請表」(請用新表,勿用舊表)、「學期成績證明」、「清寒證明」(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免附村里長之清寒證明)初審彙整後,免備文逕寄(送)雲林縣久安國小程世欣老師收(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久安南路120號,信封上請註明「110-2雲林縣中等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
(六) |
本案請確實轉知學校導師、學生家長,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
六、 |
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逾期、未經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
七、 |
經審核錄取者,另函請學校備領據與印領清冊轉發本獎學金。 |
八、 |
本要點及申請表件可逕自雲林縣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布告欄下載(http://www.boe.ylc.edu.tw/~boe04/ylcboe03/grant/index.php?myday=999)。 |